通知公告
    【项目申请】关于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4 22:36:00    点击率:次   来源:

各有关学院(部门):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与结题等有关事项的通告》(国科金发计〔2023〕1号)的要求,为做好我校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总体要求

        请各学院(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申请动员工作,充分发动科研创新团队、新引进教师以及符合申请条件的教师积极申请。同时各学院(部门)应成立评审小组,或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委员会作用,对本学院(部门)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把好申请书质量关,提高资助率。

        二、项目申请接收

        1.2023年度集中接收申请的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基础科学中心项目、外国学者研究基金项目、数学天元基金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自由申请)和部分联合基金项目等。我校集中接收工作于2023年3月15日8时截止,届时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将关闭。

        2.上述项目类型以外的其他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另行公布指南。对于随时接收申请的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等,申请人应尽量避开集中接收期提交申请。

        三、申请材料提交方式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全面实行无纸化申请。各类型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律采用在线方式撰写。申请人应在线提交电子申请书,并将有关证明信、推荐信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专家推荐信和导师同意函请使用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的模版)。依托单位只需在线确认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无需报送纸质申请材料。

        2.项目获批准后,申请人需补交申请书纸质签字盖章页,并将其装订在《资助项目计划书》最后,一并提交。签字盖章的信息应与信息系统中提交的最终电子版申请书保持一致。对于未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签字盖章材料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将按照有关要求处理。

        四、申请人与主要参与者事项

        1.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于2023年1月15日以后登录信息系统,按照各类型项目申请书的撰写提纲及相关要求撰写申请书。

        没有信息系统账号的申请人请向所在学院(部门)科研秘书提供相关信息(姓名、电子邮箱即登录账号、身份证号)申请开通账号,开通后请申请人关注本人邮箱,在有效期内激活账号。信息系统账号请使用常用电子邮箱,便于今后及时接收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通知。工作单位有变动的人员,在原工作单位已经有账号的,无需在新单位重新申请账号,只需本人登录信息系统在“个人信息维护”中更新所在单位信息。

        2.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方式分为包干制和预算制。2023年,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实行经费包干制,申请人在项目申请时无需编制预算。其余类型项目实行预算制,申请人应当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基本原则,结合项目研究实际需要,认真如实编报项目预算。预算制项目只编制直接费用预算,间接费用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统一核定。

        项目申请中有合作研究单位的,项目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主要参与者应当分别编制项目预算,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由项目申请人汇总编制。如需向合作研究单位外拨资金,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书的《预算说明书》中单独说明外拨资金金额和预算明细,并且合作研究双方应在项目获资助后、项目计划书提交之前签订合作研究协议(或合同)。经双方协商约定不外拨资金的合作研究可以不签订合作研究协议(或合同),可以不分别编制预算,并在《预算说明书》予以明确。

        3.申请人填写主要参与者时不再列入学生,只需将参与项目的学生人数填入总人数统计表中。

        主要参与者个人简历信息采用与申请人相同的在线方式采集。申请人应提前通过信息系统邀请主要参与者在线填写个人简历,并上传由系统自动生成的主要参与者PDF版个人简历文件。未按要求上传主要参与者简历的将无法提交项目申请。没有信息系统账号的主要参与者,只需通过申请人邀请即可在线填写个人简历,无需申请开通账号。

        对于个人简历中的代表性论文,应上传公开发表的全文PDF电子版;代表性专著应上传著作封面、摘要、目录、版权页等PDF扫描件。

        4.主要参与者中如有申请人所在依托单位以外的人员,其所在境内单位即被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境外单位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申请人应在线选择或准确填写主要参与者所在单位信息。

        5.2023年,对于非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的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重点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基础科学中心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和重大项目,其研究期限由信息系统结合项目类型自动生成,申请人不可更改。

        6.申请人应认真阅读《指南》中限项申请规定。2023年,对于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调整其限项申请规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基础科学中心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部门推荐)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实施联合限项。具体政策变化请参照《指南》限项申请规定。

        7.申请人在提交项目申请前,应就申请材料全部内容征得主要参与者和合作研究单位同意。避免出现项目获批准后主要参与者或合作研究单位拒绝在申请书纸质签字盖章页签字或加盖公章。同时,申请人与主要参与者应规范填写合作研究单位名称,单位名称应与法人单位公章名称一致

        8.申请人应确保主要参与者与合作研究单位不在限制申报、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的期限内。

        9.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同时,申请人还应当对所有主要参与者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严禁伪造或提供虚假信息。个人信息中的学位信息、职称信息、个人履历、研究生导师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姓名及研究成果署名信息等,应严格按照《指南》、申请书填报说明和撰写提纲要求如实规范填写。

        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应当如实、规范填写个人履历,包括详细列出各时间段对应的职称,严禁不写中间职称只写最高职称,如“1986年至今教授”,严禁伪造或篡改相关信息。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研究生导师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姓名,不得错填漏填。

        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在填写论文等研究成果时,应当根据论文等发表时的真实情况,如实规范列出研究成果的所有作者(发明人或完成人等)署名,不得篡改作者(发明人或完成人等)顺序,不再标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10.涉及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的项目申请,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应当加强科技伦理知识的学习,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并按照相关科学部的要求上传相应附件材料的电子扫描件。

        11.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前,务必做好申请书内容的检查工作,并根据《指南》要求,做好申请书形式审查的自查工作。申请人在信息系统提交申请书后,经学校审核通过并提交基金委的,原则上不再受理退回。

        12.申请人应确保提供的电子邮箱畅通有效,以便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能够及时接收申请项目批准资助通知或不予资助通知,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的相关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五、各学院(部门)单位事项

        各学院(部门)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托单位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组织申请工作,对本学院(部门)申请人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书。具体要求如下:

        1.各学院(部门)应邀请同行专家对申请人进行指导,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书进行论证和评审,并根据《指南》要求,做好申请书形式审查的复查工作,切实提高申请书质量,认真履行学院(部门)主体责任。

        2.各学院(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科研伦理审查机制,防范伦理风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建立健全科技伦理管理制度;加强伦理审查机制和过程监管;强化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科研人员在科技伦理等方面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

        六、其他注意事项

        1.自2022年起,海南省正式加入“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请申请人关注《指南》中“联合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有关海南省的相关内容。

        2.自然科学基金委将于2023年4月28日前公布申请项目初审结果,并受理复审申请。

        七、咨询与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韩老师

        联系电话:65808048

        电子邮箱:chengguogl@163.com

 

 

                                                                                                                                                    科学技术院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