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8-05-18 09:34:09    点击率:次   来源:

 

海南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海南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校科协),是在校党委领导下,面向全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组成的科技群众团体,是校党委和行政团结、联系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开展教学和科技工作的参谋和助手,接受海南省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 校科协的宗旨是:遵循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根据我国经济、科技和教育体制改革决定的精神和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贯彻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基本方针,紧紧围绕“努力建设现代化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目标,动员、组织教师和科技工作者,主动加强横向联系,积极开展各种科技活动,促进学术交流,普及和推广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开办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挖掘学校潜在的智力优势,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培养人才的质量,为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技术水平,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三条 校科协的主要任务:

    1、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围绕学科建设的发展,组织和支持广大会员联合开展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努力促进交叉学科和边缘科学的发展,征集、评选、推荐优秀论文,汇编学术论文集;

    2、组织协调校内外有关科协协作和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知识更新和现代科技知识教育,不断提高教师和专业人员的水平,促进教学质量、科研和学校管理水平的提高;

    3、努力挖掘学校潜力,积极开展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攻关、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推广、传播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和科学管理经验,积极主动的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作出贡献;

    4、发挥科协的特点和优势,加强横向联系,通过各级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的友好联系,往来与合作,沟通学校与社会、科研与生产、技术与经济等各方面的信息,为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施展才智、增长才干广开社会渠道;

    5、组织开展跨学科的学术活动,促进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联合与交融,组织开展软科学的研究活动,努力为学校和社会其他单位“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作出贡献;

    6、根据发展需要可建立校友科协分会,以密切与校友的联系和合作,加强人才培养和科研成果的信息反馈,开展校内外智力与技术流动,促进经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

    7、协助校党委作好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和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和倡导科学道德,为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8、完成党委和行政交办和委托的有关方面的业务工作;

    9、支持组建离退休科技工作者协会,充分发挥他们的余热;

    10、关心科协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经常向党委和行政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积极主动的维护他们的正当的、合法的权益;

11、支持和指导学生科协的科技活动和学术活动。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校科协设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两种

    凡承认并遵守校科协章程的教师、科研人员,具有相当业务水平的教学、科研辅助人员,以及具有技术专长的或在技术革新、科学实验中有显著成绩的技术工人,由本人申请,经校科协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挂靠本校的地厅级以上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为本校科协的当然会员。校级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学生科协等,可以以团体会员参加本会。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和取得有关资料;

    4、向本会提出给予从事科技学术活动的必要支持与帮助;

    5、在会员的正当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损害时,可要求协会帮助申诉并遵照国家法律给予保护的权利。

    义务:

    1、遵守校科协章程,执行校科协决议;

    2、关心、支持校科协的各项事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3、经常撰写学术论文和科普文章,积极举办和参加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4、积极参加校科协组织的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各项科技活动,努力为发展科技和经济作出贡献;

5、主动加强横向联系,广泛开展与兄弟院校和社会各界学者的友好联系和合作。

   第六条 会员离、退休,经本人申请可以保留会籍。

第七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校科协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它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再由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听取、审议和通过校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讨论通过有关决定、倡议和提案;

    4、修订校科协章程;

    5、选举校科协理事会;

6、审批校群众性的科技组织。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委员会及其选举出来的常务委员会领导工作,讨论决定校科协的重大问题。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1人,由校领导担任;副主席3-5人,由校领导或知名专家担任。

第十条 校科协下设秘书处,挂靠学校科研管理与学科建设处,为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5人。秘书处的职责是:

    1、具体负责执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处理日常工作;

    3、组织、协调所属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分会)开展各项活动;

    4、做好学术、科普、咨询、技术培训和应聘技术顾问等各项组织协调、管理与服务工作;

5、负责筹备召开下届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一条 校科协经费来源

    1、学校资助;

    2、个人或团体捐款或资助;

    3、校科协举办活动的收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制订必要的实施工作条例。本章程如与上级科协有矛盾时,则按上级科协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校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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