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11-05 00:00:00    点击率:次   来源:
 

为适应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社会化的迫切要求,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决定将科技成果鉴定工作面向社会,充分利用"中心"现有资源,为社会上的优秀科技成果提供权威的技术鉴定。
  根据科技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按以下管理办法办理:
  一、 鉴定范围:
  在自然科学领域范围内:
  1、各类科技成果的鉴定、评估评价;
  2、科技开发方案的评估评价;
  3、科技团体的科研实力或完成某项特定重大科技任务的能力或风险的咨询或评估评价;
  二、申请程序:
  1、凡申请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组织鉴定者必须认真准备申请材料,于拟定的鉴定日期前十日向我"中心"提出申请。
  2、申请单位必须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二份,并附一份技术资料或研究成果报告、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查新报告、用户报告和经济效益证明或社会效益分析报告等有关文件。
  3"中心"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日内,明确是否受理申请,并作出批复。经审查同意鉴定的,由"中心"从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并负责通知鉴定评审专家;若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则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三、鉴定形式:
      
科技成果鉴定形式采用会议鉴定。
  1、 会议鉴定的鉴定委员会由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聘请专家的要求是:专家必须学风严谨端正、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家不得是成果完成人或完成单位的人员;
  2"中心"在批准申请单位的鉴定申请后,根据聘请专家数量,申请单位需准备相同数量的整套鉴定文件,以便专家会前审阅;
  3、鉴定会的时间、地点由"中心"确定;
  4、鉴定会前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其他委员)草拟鉴定意见;
  5、鉴定会上形成的鉴定意见必须写明"存在问题""改进意见"
  6、鉴定委员会同意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经"中心"审核通过后,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鉴定委员会不同意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申请单位可重新组织材料以便再次申请鉴定。
  鉴定会需严格按照《鉴定办法》中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四、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保护知识产权,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五、"中心"负责组织并主持鉴定会,每项科技成果鉴定收费视实际发生费用情况决定(包括专家评审费、测试费、差旅费、会场租用费等)。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2002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