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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12-10-09 00:00:00 点击率:次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级重点学科是省政府根据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通过规定程序择优遴选和重点支持建设的学科。省级重点学科包括省级重点(扶持)学科和省级重中之重学科两个层次。
第三条 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是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需求,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实施高质量社会服务,为推进我省科教兴琼和人才强省战略,促进高等学校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的提升做出重要贡献。经过培育建设,部分省级重点学科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家重点学科水平,进入国家重点学科行列。
第四条 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及资助采取定期重点建设,滚动发展的方式进行。新入选的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周期为五年,在重点建设周期内,省财政给予经费上的重点资助。重点建设周期结束后,经考核和验收合格的学科,按程序评审审批后,可列入续建重点学科,省财政继续给予适当的经费扶持。
第五条 省教育厅是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省级重点学科。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省学位办)具体负责省级重点学科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遴选
第六条 省级重点学科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二级学科设置,其中二级学科是省级重点学科的基本设置单元。申请省级重点学科的学科名称和代码,统一使用该学科、专业目录规定的标准称谓和代码。
第七条 省级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
(一)校级重点学科,且经过建设取得优异成绩;
(二)学科方向设置科学合理,符合国家和海南省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基础条件较好;
(三)已形成一支结构合理、学术水平较高的学科队伍,学科带头人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科学研究基础较好,创新能力强,承担较多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拥有较高水平研究成果,成果转化和服务经济社会建设成绩显著,学科优势和特色明显,持续发展潜力较大;
(五)学科平台条件较好,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及数据文献资料等较完善,学科发展的支撑力较强;
(六)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培养硕士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较强,质量较高,发展潜力大。
第八条 省级重中之重学科的基本条件:
(一)省级重点学科,经过建设取得优异成绩,经过努力较短时间内能达到国家重点学科水平。
(二)主要学科方向对推动学科发展、科技创新,促进国家和我省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拥有学术造诣高、具有一定国际影响或国内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学术团队。
(四)有完整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体系,培养的硕士、博士生质量和数量位于省内同类学科的前列,并在全国同类学科有较大影响。
(五)具有鲜明的学科特色,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已取得高水平的成果,对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承担着国家重要的研究项目。
(六)教学、科研条件居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强支撑相关学科的能力,有良好的图书文献和现代化信息保障体系。
(七)学术气氛浓厚,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跃。
第九条 省级重点学科的遴选程序:
(一)学科负责人提出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填写《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标、研究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经费筹措、预期成效等方面,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所在学校组织专家对所申报学科的建设计划进行论证,并承诺根据计划任务书,在人、财、物、环境条件等方面切实保证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确保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实现各项建设目标,不断提高建设水平,然后以学校的名义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
(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高校申报的学科进行评审,择优遴选,确定省级重点学科,经公示后予以公布。
第十条 《计划任务书》是省级重点学科评审、建设实施、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的重要依据。在建设周期内,原则上对《计划任务书》中规定的内容不做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计划任务书》内容的,须经该省级重点学科所在高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核准。同时,有关调整内容的书面材料报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省学位办)备案。
第三章 管理与运行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是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省级重点学科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
(二)接受省级重点学科的申报并组织评审遴选工作;
(三)指导省级重点学科建设,加强省级重点学科经费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省级重点学科的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
(五)负责从省级重点学科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学科工作,并按照国家重点学科的有关管理规定,对国家重点学科进行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是省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校的省级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成立本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
(三)聘任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四)落实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的配套经费与自筹经费,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需要;
(五)做好省级重点学科建设和年度考核工作,配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做好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重点学科所在高等学校的相关院(系)是省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切实落实本院(系)省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应配套经费与自筹经费,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省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需要。
第十四条 重视发挥学科带头人在省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重点学科的方向确定与调整、团队组织与建设、经费安排与使用、资源配置与管理等方面,应赋予学科带头人充分的自主权,确保省级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 经费与使用
第十五条 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省财政专项资金、学校配套资金和学科所在院系自筹资金。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术带头人引进与培养、学科团队建设、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护、学科基础研究、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方面。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各省级重点学科要根据学科建设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鼓励省级重点学科通过承担科研项目、提供社会服务、与社会广泛合作、接受捐赠等多种途径,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用于学科发展。
第十七条 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所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务部门应制定省级重点学科经费管理办法,加强对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同时,按照省教育厅财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的说明,编报有关的报表,接受监督。
第五章 考核与验收
第十八条 省级重点学科在重点建设期内实行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制度。
第十九条 省级重点学科的年度考核以学校组织考核为主,主要检查该学科建设的年度进展情况。每年12月31日前,省级重点学科所在学校要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并向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省学位办)报送《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年度考核表》及年度进展报告。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省学位办)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省级重点学科的中期评估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主要根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中期考核指标,组织专家进行检查评估。同时,检查学校的组织管理、经费投入和相关条件保障的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中期评估不合格的省级重点学科,将视其具体情况,做出责令限期整改、停拨建设经费直至撤销省级重点学科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周期结束时,应及时申报验收。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终期验收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验收以《计划任务书》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标志性成果的实现情况以及项目总体绩效等。验收采取专家会议验收和现场考察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对建设绩效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学科,优先确定为省级重中之重建设学科,并优先申报下一轮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点。对验收不合格的学科,取消其省级重点学科资格,并不得申报下一轮省级重点学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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